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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72民特2号

姜长合、曹礼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6-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姜长合;曹礼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72民特2号

申请人:姜长合,男,1946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申请人:曹礼侠,女,194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申请人姜长合、曹礼侠申请宣告姜宗春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2018年9月11日0400时许,姜宗春随“鲁文渔53738号”船出海作业期间,“鲁文渔53738号”船翻扣沉没,姜宗春落水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已无生还可能。特申请宣告姜宗春死亡,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姜宗春,男,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系申请人姜长合、曹礼侠的儿子。2018年9月11日0400时许,姜宗春随“鲁文渔53738号”船出海作业期间,“鲁文渔53738号”船翻扣沉没,姜宗春落水失踪。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于2018年12月10日出具了姜宗春因事故已无生还可能的证明。申请人姜长合、曹礼侠申请宣告姜宗春死亡后,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姜宗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姜宗春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姜宗春因海难事故而至今没有音讯,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已证明其无生还可能,经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姜长合系下落不明人姜宗春的父亲,申请人曹礼侠系下落不明人姜宗春的母亲,其现申请宣告姜宗春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姜宗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