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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3执866号

黄伟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伟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浙0483执866号 被拘留人黄伟生,男性,住浙江省桐乡市 本院在执行沈吉林与黄伟生(2019)浙0483执8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黄伟生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