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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8602民初618号

618陈志琴与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志琴;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8602民初618号

原告:陈志琴,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颖,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区科建路**有志大厦****(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志琴与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陈志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志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邵静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科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