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029号罪犯易礼文,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赣0926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礼文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赣09刑终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礼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易礼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19年01月,获得监狱新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易礼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易礼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