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528号罪犯孟莉,女,汉族,1970年2月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皖0603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孟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孟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孟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