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6民初4877号
申请人:倪建平,女,195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榕,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轶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
申请人:钟麟,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
申请人:上海麒麟上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麒麟上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倪建平诉被告钟麟、上海麒麟上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倪建平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麟、上海麒麟上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00,000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自有的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XXX号房屋的形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坐落于上海市天钥桥路XXX弄XXX号(房地产权证号为徐XXXXXXXXXX、权利人为倪建平)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钟麟、上海麒麟上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韦玲玲
书 记 员 李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