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351号罪犯茆爱民,女,汉族,1975年1月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宣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皖1802刑初353号之一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茆爱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与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被告人茆爱民不服,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皖18刑终3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茆爱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与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茆爱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茆爱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刑终31号刑事判决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茆爱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茆爱民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