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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2民初956号

邹远丽与庞昌金、孙亚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远丽;庞昌金;孙亚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民初956号 原告邹远丽,女,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宜昌西陵区。 被告庞昌金,男,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远安县。 被告孙亚强,男,汉族,1991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远丽与被告庞昌金、孙亚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邹远丽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远丽撤回起诉。 受理费15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友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