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民初956号 原告邹远丽,女,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宜昌西陵区。 被告庞昌金,男,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远安县。 被告孙亚强,男,汉族,1991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远丽与被告庞昌金、孙亚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邹远丽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远丽撤回起诉。 受理费15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友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