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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刑更236号

郭昊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迫卖淫
当事人
郭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刑更236号罪犯郭昊,男,汉族,1987年7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菏牡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昊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昊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9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郭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郭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昊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五次。另查明,罪犯郭昊在服刑期间履行罚没款三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缴款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亚涛

审 判 员  井 慧

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