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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7执恢42号

艾长中与张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艾长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恢42号

申请人:艾长中

被执行人:张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9年3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昌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昌机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21728.09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