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8财保233号
申请人:王元春,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
申请人:吕成路,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元春与被申请人吕成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元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吕成路在××镇××村所有的养殖场存栏肥猪及幼崽猪60余头,保全价值为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吕成路在××镇××村所有的养殖场存栏肥猪及幼崽猪60余头。(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王元春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吴怀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金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