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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司惩1号

(2019)粤0983司惩1号决定书司法罚款决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阮楠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9)粤0983司惩1号被罚款人:阮楠翔,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16,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电话:138*****596。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楠翔与被告李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如下事实:被告李庆发于2019年1月2日提交微信转账记录,以证明借款时以被告李庆发工资卡为抵押,每个月由原告阮楠翔到银行提取现金偿还本息后,再由原告阮楠翔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工资余额转账给被告李庆发。据被告李庆发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截图显示,微信号Tteng001一共转账9次(包括2017年1月5日750元、2017年2月14日2800元、2017年3月10日2700元、2017年4月1日2900元、2017年4月28日800元、2017年5月17日3200元、2018年3月9日4400元、2018年4月10日1400元、2018年5月11日1900元)给被告李庆发。原告阮楠翔在诉讼中向本院签署了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的保证书后,于2019年1月23日9时05分至10时49分的第二次庭审中就微信号Tteng001的使用情况向本院作了如下陈述:“微信系统开始使用不久,我就用我的电话号码138*****596注册使用了,一直都是使用wcc_668这个微信号,没有其他的微信号。我没有使用过被告李庆发提供的微信截图显示的微信号,我的妻子及家人也没有使用过被告提交的微信号。”2019年2月20日,本院再次向原告阮楠翔就其是否使用过微信号Tteng001进行核实,原告阮楠翔再次向本院作了如下陈述:“我没有用过李庆发提供的微信截图中的微信号。”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微信号Tteng001的相关情况及向信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查阮楠翔的婚姻登记情况。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显示:①Tteng001的注册人为阮楠翔,注册人的身份号码为440************216,注册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14时04分,注销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13时28分。②微信号Tteng001绑定银行卡的情况为:2015年6月2日绑定民生信用卡快捷支付,2015年7月21日绑定招行借记卡快捷支付,2016年1月25日绑定农行借记卡快捷代扣,以上三张卡均是2019年1月23日才解绑。2016年2月1日绑定华夏信用卡快捷支付,于2016年7月23日解绑。2017年4月9日绑定工行借记卡快捷支付,2017年9月29日绑定微众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2018年3月29日绑定中信借记卡快捷支付,2018年5月6日绑定农行借记卡快捷代扣,2018年9月21日绑定中信信用卡快捷支付,2018年11月8日绑定广东农信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以上6张卡也均是于2019年1月23日才解绑。在阮楠翔注销微信号Tteng001后的当即,陈丽(公民身份号码:440************904)于2019年1月23日13时33分又注册使用该Tteng001微信号。③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号Tteng001的交易明细可知,被告李庆发所主张的上述9笔转账均包括在微信号Tteng001的交易明细中。而据信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19年2月25日的系统查询显示,原告阮楠翔与陈丽(公民身份号码:440************904)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3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根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回复及信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系统查询结果可知,微信号Tteng001于2015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3日间由原告阮楠翔注册使用,之后又由其妻子陈丽注册使用。原告阮楠翔明知微信号Tteng001于2015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3日间由其本人使用,之后又由其妻子陈丽注册使用,在被告李庆发提供了微信号Tteng001的9笔转账记录的情况下,本院一再向原告阮楠翔确认微信号Tteng001的使用情况,而原告阮楠翔在签署了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的保证书的情况下,仍故意向本院作虚假的陈述。原告阮楠翔的上述行为明显妨碍了本院审理民事案件,本院依法对原告阮楠翔的上述行为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阮楠翔罚款5000元,限于2019年4月3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