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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执1675号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2-20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执167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26民特13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方俊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黄方俊名下有车辆(车辆,丰田牌浙C×××××)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辆,丰田牌浙C×××××)。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郑纯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

书记员 :谢加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