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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6民初1342号

胡某与陈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胡某;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006民初1342号

原告:胡某,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被告:陈某,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被告:王某,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

裁定如下:按胡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向仲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文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