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006民初1342号
原告:胡某,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被告:陈某,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被告:王某,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
裁定如下:按胡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向仲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文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