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304民初506号之一

懈麦霞与魏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懈麦霞;魏会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506号之一

原告:懈麦霞,女,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联委、王晓飞,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魏会娜,女,汉族,1977年6月19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告懈麦霞诉被告魏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懈麦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0元,由原告懈麦霞承担。

审 判 员 倪献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马晓芬代

书记员 任晓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