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0781执恢50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张元超、张维娟、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州市博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与张元超、张维娟、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州市博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26533.2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10231.22元,其中,本金204568.62元,利息96465.1元,案件受理费2331.5元,房屋拍卖评估费用6866元。本院已于2019年4月28日将该款转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至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青法商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