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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3民初2604号

沈青萍与朱德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青萍;朱德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民初2604号

原告:沈青萍,女,1967年8月2日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俊,男,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931251。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平,女,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德俊,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沈青萍诉被告朱德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沈青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沈青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原告沈青萍诉被告朱德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894元,减半收取9447元,由原告沈青萍负担。

审判员  李政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立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