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X1301-I1945(仅限办公用途)(JM)。
法定代表人:刘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建城,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
被执行人:广州荆安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自编**/div>
法定代表人:张安秀,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城、广州荆安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穗仲网案字第37911号裁决书后,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建城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沅江市人民法院所辖区域,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37911号裁决书由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贾云卫
审判员 马学文
审判员 谭环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确定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组织本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实施。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指令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级法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含有部分履行能力,下同),依当事人申请或下级法院提请或依职权指令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执行或提级执行: (八)其他需要指令执行或提级执行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