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271执514号

方健、李建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健;李建红;朱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方健,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李建红,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朱伟,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健与被执行人李建红、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方健于2019年4月17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执5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凌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