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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494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何振球、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何振球;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4944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龙威大厦第****、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52941。

负责人:孙***。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州区********交叉口东北角国隆花园里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22。

负责人:蔡赣梅。

被告:何***,男,1980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州镇老虎塘****,公民身份号码440************01X。

被告: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龙华到**代码913***********068C。

法定代表人:陈某1。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以已经收到被告赔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水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海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