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4944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龙威大厦第****、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52941。
负责人:孙***。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州区********交叉口东北角国隆花园里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22。
负责人:蔡赣梅。
被告:何***,男,1980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州镇老虎塘****,公民身份号码440************01X。
被告: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龙华到**代码913***********068C。
法定代表人:陈某1。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以已经收到被告赔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水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海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