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499号罪犯孙娟娟,女,汉族,1982年6月1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00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娟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孙娟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孙娟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娟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娟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娟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