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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执149号

程书兑、刘俊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书兑;刘俊林;帅修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23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程书兑,男,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刘俊林,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被执行人:帅修华,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湖北省竹溪县,。关于申请人程书兑与被执行人刘俊林、帅修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423执14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三光

审判员  任超美

审判员  陈金辉××××年××月××日

书记员  陈登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