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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执183号

黄浩、李淮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6-26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浩;李淮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1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黄浩,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莽,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淮南,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浩与被执行人李淮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321执1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世强

审判员  张林霞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