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1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黄浩,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莽,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淮南,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浩与被执行人李淮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321执1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世强
审判员 张林霞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