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民特153号

佛山市金承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黄谛;佛山市金承胜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特153号

申请人:佛山市金承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张巧。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兰运,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谛,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艺峰,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佛山市金承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承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仲裁委)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4602号仲裁裁决,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承胜公司述称:请求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4602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存在明显错误。仲裁裁决根据(2017)粤0606民初15978号民事判决的内容认定黄谛的工资数额属明显错误。1.(2017)粤0606民初15978号民事判决属于没有生效的判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金承胜公司已经就上述判决中确定的工资数额提出上诉,且在上述案件的二审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二审法院依法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仲裁庭审中,金承胜公司已将民事调解书提交给顺德仲裁委)且金承胜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2017)粤0606民初15978号民事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顺德仲裁委却在认定本案事实时,引用上述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定黄谛的工资数额,显然顺德仲裁委的做法属适用法律、法规存在明显错误。黄谛案涉工资实际情况如下:2016年7月工资为3167元、2016年8月工资为4500元、2016年9月工资为2653元、2016年10月工资为3910元、2016年11月工资为4645元、2016年12月工资为4577元、2017年1月工资为2152元、2017年2月工资为2975元、2017年3月工资为4225元,上述平均工资为3644元,而顺德仲裁委认定的黄谛受伤前平均工资数额显然是错误的。2.仲裁裁决中相关计算黄谛受伤前平均工资的数额方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黄谛于2016年7月8日入职金承胜公司,这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而顺德仲裁庭计算平均工资数额时,并没有将7月份的工资计算在内,显然,仲裁裁决中计算黄谛受伤前平均工资的数额方法属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3.仲裁裁决认定黄谛支付相关门诊复查费682.5元,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在金承胜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支出凭证的情况下,顺德仲裁委认定相关费用是黄谛支付的相关费用,显然是缺乏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金承胜公司支付了黄谛在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附属陈村医院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黄谛自行索取了医疗费发票,金承胜公司曾多次要求黄谛将相关发票交回给金承胜公司,以方便财务人员作帐处理,而黄谛无理拒绝金承胜公司的合理要求,至今仍没有将相关医疗费发票交回给金承胜公司,据此金承胜公司保留追究黄谛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也再次促请黄谛尽快将医疗费发票交回给金承胜公司。4.仲裁裁决认定伙食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黄谛在受伤住院期间,金承胜公司从人道主义考虑,曾以现金形式当场交付给黄谛现金1000多元,作为黄谛的生活费用,而黄谛在本案的仲裁过程中,竟恶意隐瞒事实,仍重复向金承胜公司索要伙食费,实属无理的行为。金承胜公司已经将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足额支付给黄谛,顺德仲裁委认定工资数额的依据明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上述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基本工资不变,而并非包含了加班工资,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不应按照其受伤前的平均工资计算,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二、黄谛在本案仲裁过程中,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嫌疑,其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的评定均存在造假的嫌疑。1.黄谛所称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2017年4月15日因黄谛在工作中马虎、懒散,故意严重违反操作规定,致其手指被压伤,金承胜公司认为从黄谛受伤过程及伤后的种种行为分析,黄谛受伤是其故意为之,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黄谛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嫌疑表现一:黄谛曾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要求每天17:30回去接儿子放学,金承胜公司不同意其无理的要求,并于6月13日向黄谛提出郑重声明:上班时,绝对不可以接孩子放学。2017年6月14日早上9:30,黄谛更是提出要求送孩子上学的无理要求,金承胜公司坚决拒绝黄谛的无理要求,黄谛见其无理要求无法得到满足,当场发飙,即时就提出辞工,并将金承胜公司的财产猛地掷在地上,恶意损坏金承胜公司的财产,随后扬长而去。后黄谛再也没有回金承胜公司上班。自此,黄谛产生了恶意向金承胜公司“索赔”的动机。黄谛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嫌疑表现二:黄谛受伤的时间发生在2017年4月15日,而其伤残评定结论的出具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期间长达一年零三个多月,不符合常理。在此长时间内,黄谛为恶意“索赔”存在恶意自伤的动机和可能;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也存在其伤口处因其他原因再次受伤的可能性。故本案中,明显存在黄谛为恶意“索赔”,而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金承胜公司曾对本案中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异议,认为黄谛受伤不属于工伤,并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虽然复议结果维持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结论,但金承胜公司认为黄谛受伤确不属于工伤,只是金承胜公司没有在车间安装监控系统,无法提供其受伤时的监控录像。3.金承胜公司对黄谛伤残评定的十级伤残表示强烈的异议,金承胜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以示公平、公正。首先,黄谛的伤残评定是受伤后一年多才进行伤残评定,明显不符合常理。黄谛伤势并不严重,住院数日便已经出院,没有理由事后一年多才进行伤残评定,故金承胜公司认为黄谛有故意造假的嫌疑,为示公平,金承胜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黄谛的伤残等级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其次,金承胜公司也曾委托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向专门机构的专家咨询,相关专家一致认为:黄谛的伤势评定是无法评定为等级的,根本不可能评定为十级伤残。

三、退一步讲,即使黄谛的损伤属工伤,但其工伤待遇计算数额也是错误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黄谛案涉工资实际情况如下:2016年7月工资为3167元、2016年8月工资为4500元、2016年9月工资为2653元、2016年10月工资为3910元、2016年11月工资为4645元、2016年12月工资为4577元、2017年1月工资为2152元、2017年2月工资为2975元、2017年3月工资为4225元,上述平均工资为3644元,而顺德仲裁委认定的黄谛受伤前平均工资数额显然是错误的,基于错误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工伤待遇数额也是错误的。综上所述,顺德仲裁委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4602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黄谛在本案仲裁过程中,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椐的嫌疑,其工伤认定的事实中的陈述和伤残等级的评定均存在造假的嫌疑。金承胜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顺德仲裁委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4602号仲裁裁决,以维护金承胜公司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黄谛答辩称:本案为终局裁决,金承胜公司并无事实与理由证明顺德仲裁委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4602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9条的情形,请求驳回金承胜公司的申请。

本院查明:2019年1月30日顺德仲裁委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4602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

一、金承胜公司应向黄谛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32.41元;

二、金承胜公司应向黄谛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818.52元;

三、金承胜公司应向黄谛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04.63元;

四、金承胜公司应向黄谛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996.26元;

五、金承胜公司应向黄谛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630元;

六、金承胜公司应向黄谛支付门诊复查费682.5元;以上六项合计49764.32元,金承胜公司应当在裁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毕。金承胜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请求,同日本院受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金承胜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黄谛隐瞒了重要证据,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就此,本院论述如下:

一、关于黄谛受伤前平均工资数额应认定为多少、门诊复查费和伙食费是否金承胜公司已支付及应否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已足额支付等争议,实际上均属于认定事实的争议。虽然金承胜公司对(2017)粤0606民初15978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二审经调解结案,但金承胜公司和黄谛双方在(2017)粤0606民初15978号案中对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期间的工资金额均予以确认,顺德仲裁委据此予以引用并无适用法律错误。金承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工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又没有确凿证据推翻之前的确认和证明其已支付了门诊复查费、伙食费、足额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此,本案中并没有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

二、关于是否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经查,本案为工伤赔偿纠纷。黄谛的受伤已经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8日认定为工伤,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7月31日鉴定黄谛伤残等级为十级。金承胜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部门作出的上述认定和鉴定结论没有效力,因此黄谛是否为工伤及伤情等级均经由相关部门作出了认定和鉴定。而金承胜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黄谛隐瞒了证据,更不能证明黄谛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此金承胜公司据此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金承胜公司申请本院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4602号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金承胜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460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的申请费40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佛山市金承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景诚

审 判 员 林义学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敏娜

书 记 员 郭倩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