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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2民初1793号

夏某、徐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夏某;徐某1;杨某;徐某2;徐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2民初1793号

申请人:夏某,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

申请人:徐某1,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

申请人:杨某,女,汉族,196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

申请人:徐某2,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

申请人:徐某3,女,汉族,1998年4月1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杨某、徐某2、徐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某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徐某1、杨某、徐某2、徐某3名下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徐某1、杨某、徐某2、徐某3名下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红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军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