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2民初1793号
申请人:夏某,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
申请人:徐某1,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
申请人:杨某,女,汉族,196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
申请人:徐某2,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
申请人:徐某3,女,汉族,1998年4月1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杨某、徐某2、徐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某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徐某1、杨某、徐某2、徐某3名下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徐某1、杨某、徐某2、徐某3名下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红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军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