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225执恢86号

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淝河路骆岗镇黄巷村,组织机构代码73498740-6。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高新大道军二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58300062-6。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终1850号判决,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工程款2211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79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4510元。但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康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小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