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淝河路骆岗镇黄巷村,组织机构代码73498740-6。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高新大道军二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58300062-6。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终1850号判决,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工程款2211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79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4510元。但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康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小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