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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802民初91号

胡庆芳与曾永洪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胡庆芳;曾永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2民初91号

原告:胡庆芳,女,汉族,1986年出生,海西州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住德令哈市。

被告:曾永洪,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德令哈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芳诉被告曾永洪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庆芳于2019年4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庆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庆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胡庆芳承担。

审 判 员 海 英

人民陪审员 陆 萍

人民陪审员 郭玉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鸿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