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2民初91号
原告:胡庆芳,女,汉族,1986年出生,海西州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住德令哈市。
被告:曾永洪,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德令哈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芳诉被告曾永洪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庆芳于2019年4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庆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庆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胡庆芳承担。
审 判 员 海 英
人民陪审员 陆 萍
人民陪审员 郭玉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鸿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