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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4779号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与邝伟而、张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5-2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邝伟而;张丽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4779号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3。

负责人:黄耀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婷,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记,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邝伟而,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4。

被告:张丽芬,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27。上述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婷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邝伟而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71141.16元以及利息14447.76元,本息合计385588.92元(该利息暂计于2019年2月25日,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的前一日止的利息,其中未到期的本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计收,已到期的本金利息按前述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从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之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前述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2.判令原告对被告邝伟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在上述第一项确定债权及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张丽芬对被告邝伟而拖欠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以上合计:385588.92元。事实与理由:

一、签约情况1.借款合同2013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邝伟而、张丽芬签订桂城个房借字2012第749号《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同意向被告邝伟而发放贷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被告邝伟而购买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即从2013年1月25日起至2033年1月24日止。(2)借款初始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5%确定;贷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借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即每年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的浮动比率核定当年的最新借款执行利率。(3)合同第7.1条约定,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加收50%罚息。(4)合同第20.4条约定,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的,或者借款人卷入重大诉讼的足以影响偿还能力,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5)合同第8.1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向贷款人(即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物保被告邝伟而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2013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邝伟而双方办理按揭登记证明(证号为:南房按证字第886160542号)。3.人保被告张丽芬为被告邝伟而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二、原告履约情况上述《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足额向被告邝伟而发放5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三、被告违约情况贷款发放后,因被告邝伟而未按时偿还借款超过90天,且提供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根据上述《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之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邝伟而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实现担保物权,并要求被告张丽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前述所请。两被告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证权利。本院结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原告诉状所述事实。另查明,本案《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还约定,本案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为一期;贷款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函一经按照借款人、担保人的通讯地址发出、任何邮政信函一经按照通讯地址送交给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当事人。被告自2018年4月24日开始连续逾期还款。原告提供的欠款明细表显示:截止至2019年3月24日,本案借款尚欠本金371141.16元、利息14967.98元、罚息800.19元。原告起诉后,本院按《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记载的两被告联系地址,于2019年3月19日用EMS邮政特快专递向两被告邮寄本案起诉状副本,但邮件均被退回,本院依合同约定视2019年3月19日为应诉材料送达日。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署的《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被告邝伟而多期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约定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息。原告现以诉讼方式主张借款提前到期,故本院认定本案借款于本案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邝伟而之日即2019年3月19日为借款提前到期日,到期日前未到期的借款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到期日前已逾期及到期日后的全部借款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经核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计至2019年3月24日的欠款本金、利息、罚息金额予以确认。自2019年3月25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再上浮50%计算罚息。被告张丽芬自愿为被告邝伟而向原告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共同以贷款所购房产为本案贷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因此对该抵押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邝伟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71141.1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24日,利息14967.98元、罚息800.19元;自2019年3月25日起,以本金371141.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再上浮50%计算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

二、被告张丽芬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对登记于被告邝伟而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按揭登记号:南房按证字第88××××42号,合同登记号:201××××××××772)在上列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1.92元、财产保全费2447.94元,合计5989.8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5989.8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英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阮柏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