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异1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68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王龙,男,1976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
申请人:吴盼盼,女1982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斌提出追加吴盼盼为该案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李斌称,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了解被申请人吴盼盼与王龙于2005年2月21日登记结婚,现为合法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王龙的债务关系发生在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有购买康城花园6栋205室住房,夫妻共同签名借款借条一份,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此,请求追加吴盼盼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工资卡及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卡。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皖0503民初4931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龙返还李斌借款260000元,此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于2018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00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60000元。如王龙对上述任意一期逾期未还款或未足额清偿,李斌有权就所有未清偿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李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该调解书生效后,因王龙未履行付款义务,李斌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执行过程中,能否将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责任。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追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王龙提出申请追加吴盼盼为案件被执行人,该申请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能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李斌提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童映光
审判员 王益志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玲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