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7刑更230号

方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方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刑更230号罪犯方鑫,又名方太师,男,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菏牡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方鑫不服提出上诉。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0)菏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9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方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方鑫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鑫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四次。另查明,罪犯方鑫在服刑期间履行罚没款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缴款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亚涛

审 判 员  井 慧

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