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3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道,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姜锦美,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道与被执行人姜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道与被执行人姜锦美达成执行和解,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324执351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