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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3510号之一

陈云道、姜锦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云道;姜锦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3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道,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姜锦美,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道与被执行人姜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道与被执行人姜锦美达成执行和解,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324执351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