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681民初4380号

孟琪与龙口市大禹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琪;龙口市大禹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81民初4380号

原告:孟琪,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龙口市。

被告:龙口市大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诸由观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7416109-4。

法定代表人:王可禹,任经理。

原告孟琪与被告龙口市大禹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6)鲁068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龙口市大禹矿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鲁06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重审中,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琪撤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克礼

人民陪审员  刘玉昌

人民陪审员  张殿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毓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