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81民初4380号
原告:孟琪,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龙口市。
被告:龙口市大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诸由观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7416109-4。
法定代表人:王可禹,任经理。
原告孟琪与被告龙口市大禹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6)鲁068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龙口市大禹矿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鲁06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重审中,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琪撤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克礼
人民陪审员 刘玉昌
人民陪审员 张殿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毓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