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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2民初813号

杨彦红与孟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彦红;孟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722民初813号

原告:杨彦红,女,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萍,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灵,女,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杨彦红与被告孟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彦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萍和被告孟灵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彦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5日原告杨彦红用手机银行误转给孟灵5万元钱,孟灵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动用了这5万元钱,在原告打电话确认时才不得不承认她已将和5万元花掉的事实。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分别于2019年2月18日和2019年2月21日转给原告1.5万元和1万元,剩余的2.5万元无论原告怎样催促,被告始终拖延,拒不返还。 被告孟灵承认原告杨彦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孟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杨彦红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孟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萨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