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836号罪犯胡定伦,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原阳县祝楼乡王录村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原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定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15日止。于2016年11月4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对罪犯胡定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4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胡定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定伦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原判认定被告人胡定伦系主犯,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定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定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霍宣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