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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2345号

罪犯卢焕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
当事人
卢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345号罪犯卢焕,女,汉族,1980年2月14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谯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焕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卢焕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皖16刑终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4月23日在本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润、钟良海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胡静、刘畅,罪犯卢焕、证人时应菊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卢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卢焕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下列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证实,罪犯卢焕至2018年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2、罪犯卢焕陈述及证人时应菊证言证实,罪犯卢焕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罪犯卢焕书写的保证书、决裂书、悔过书、揭批书、犯罪经过等“五书”证实,罪犯卢焕保证坚决与邪教决裂,彻底转化。

本院认为,罪犯卢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