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双子座大厦东塔****。
法定代表人:冯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印,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374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印给付8844.42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1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6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2019年1月4日、2019年3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银行存款及证券、车辆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王印名下三个有存款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2019年4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223.49元,并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2019年2月15日,本院执行人员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印名下公积金线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19年2月15日、2019年3月7日,本院执行人员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印名下房产线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19年3月7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王印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未找到王印本人及相关线索。6、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豫03执5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223.49元,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印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