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544号罪犯胡梦霞,女,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6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梦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宣判后,被告人胡梦霞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洪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4月30日以(2016)赣01刑更字第23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月30日以(2018)赣01刑更3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梦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共获得监狱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胡梦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梦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