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2200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国明,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国泉,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海天一色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山街**。
法定代表人:马俊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 再审申请人谭国明因与被申请人刘国泉、秦皇岛海天一色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一色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终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国明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脚手架的挂钩断裂与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有关联性,海天一色公司提供脚手架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连带责任。误工费应按照谭国明与刘国泉的录音认定为每天工资230元进行计算。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海天一色公司答辩称,其与刘国泉之间属于承揽关系,更换壁纸是否需要脚手架还是搭建施工架子是刘国泉自己的责任,提供脚手架不是海天一色公司的义务。海天一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过错,谭国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天一色公司将其部分餐厅装修工程交由刘国泉承揽,双方构成加工承揽关系,谭国明提供劳务、为接受劳务的刘国泉从事装修作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谭国明于2015年6月30日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断裂而不慎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以上基本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脚手架断裂与谭国明摔伤之间系相当因果关系而非必然因果关系,谭国明本人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未对从事更换壁纸的装修作业要求特定资质,二审法院改判海天一色公司不承担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依照上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建筑业日平均工资对谭国明的误工费数额予以认定,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谭国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京山
审 判 员 郭彦民
审 判 员 邢成思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白云翔
书 记 员 石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