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534号罪犯孙占云,女,汉族,1972年12月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占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孙占云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占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6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14年05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孙占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孙占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占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占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占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31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