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517号罪犯杨云凡,女,汉族,1963年7月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六裕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云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杨云凡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六刑终字第00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杨云凡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杨云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云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0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云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无证据证实其不履行生效裁判中巨额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云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