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刑更2401号

罪犯徐刚容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徐刚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401号罪犯徐刚容,女,汉族,1964年5月6日生,小学文化,湖北省黄石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单位深圳市华远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刚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徐刚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依法退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徐刚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刚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消费大帐余额较高。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女子监狱罪犯月消费明细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刚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有数额巨大的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在服刑中消费大账余额过高,属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刚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