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4民初129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中路12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904895185439X。
负责人:崔权,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男,汉族,系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伟,男,汉族,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邵永雄,男,汉族,1976年08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黄娟,女,汉族,1984年06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邵明雄,男,汉族,1980年05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邵永琴,女,汉族,1982年07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邵义雄,男,汉族,1978年06月0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张春连,女,汉族,1982年07月0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邵羽雄,男,汉族,1983年08月0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诉被告邵永雄、黄娟、邵明雄、邵永琴、邵义雄、张春连、邵羽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审理期间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给原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607元,减半收取计238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邵光胜
人民陪审员 郑 尚
人民陪审员 廖启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孟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