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4民初1431号 原告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莲,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 卢言鹏,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由来 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言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讼 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97.25元、利息83.83元、逾期利息(从2020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时间 2019年4月30 日 违约时间 2020年4月 25 日 借期内 日利率 0.055% (即年利率19.8%) 逾期利率 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即年利率29.7%) 借款本金 5000元 欠款金额 本金 4997.25元 还款方式 先息后本 利息 83.83元 裁判 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其在偿还了第1-11期借款利息后,于2020年4月24日应还未还,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97.25元及最后一期即第12期利息83.83元未偿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其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故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97.25元、利息83.83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双方合同约定按照年利率29.7%予以计算,原告要求从违约之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该主张未违反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保全费,因未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裁判 主文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言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7.25元、利息83.83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997.25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卢言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黄 瑾
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