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3590号
原告:朱慧卿,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卫,董事长。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原告朱慧卿与被告上海宝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诚汽车销售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被告上海宝诚汽车销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上海宝诚汽车销售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另一被告微梦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上海宝诚汽车销售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宝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上海宝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乔亚
书记员 李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