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24执恢59号之十一

李世红、束红梅、张青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世红;束红梅;张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恢59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李世红,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束红梅,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张青,女,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关于李世红与束红梅、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束红梅在中国工商银行1302××××81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53.25元,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束红梅在中国工商银行1302××××81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82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