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4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岑万**,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童秀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浩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红万服装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经营者:岑万**,本案上诉人。
原审
被告:赵秀红,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上诉人岑万**因与被上诉人佛山童秀服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红万服装厂、赵秀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3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岑万**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岑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建扬
审判员 杨卫芳
审判员 侯旭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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