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152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一期3号楼首层、二层A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5098851G。
法定代表人:汪勇城。
委托代理人:郑紫晖,系广州金鹏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朝阳,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胡朝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4990.12元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以14990.12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予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返还律师费3000元予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同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43元。因被执行人胡朝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胡朝阳的财产状况,发现其名下登记有一台车牌号为粤Y×××××的车辆及少量存款。本院已轮候查封前述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因余额极少未予扣划。经调查,被执行人胡朝阳现不知所踪,无法联系。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对胡朝阳限制高消费,同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笑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