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828民初559号
原告:刘翟录,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被告:谷海琴,女,汉族,住夏县。
原告刘翟录与被告谷海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翟录于2019年4月30日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翟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翟录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翟录负担。
审判员 王娜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健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