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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8民初559号

刘翟录与谷海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翟录;谷海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828民初559号

原告:刘翟录,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被告:谷海琴,女,汉族,住夏县。

原告刘翟录与被告谷海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翟录于2019年4月30日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翟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翟录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翟录负担。

审判员 王娜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健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