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81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王**,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系玉门市柳河乡红旗村**农民,现住。
被执行人:任军民,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无业,现住玉门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任军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玉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981民初12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军民给付申请人王**案件款36625元,并承担执行费449元,以上合计3707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经过网络查控及调查未发现财产。现申请人王**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981执113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文礼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