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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刑更978号

安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978号 罪犯安文,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2017年10月减刑九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安文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某、周某,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文锋、张太然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安文的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安文的认罪悔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安文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志

审判员 薛维红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强

书记员 司文雯 来自